三、甲擬於 Y 市經營殯葬服務業,遂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 42 條第 1 項及同條第 6 項授權訂定之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第 2 條規定,於民國 105 年 5 月 9 日檢具申請
書及相關文件,向 Y 市政府主管機關乙申請經營許可。案經乙收件,並於同年月 12日確認甲之申請案文件依法備齊,並通知甲申請案將進入審查作業程序。
甲從 Y 市政府網站上查詢到乙公告有「Y 市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申請作業流程」,其中明載申請案之營業地點審核期限為 20 日,審核完畢後應於 4 日內函復申請人審核結果。基此,
甲估計至遲應可於 6 月 6 日得知申請結果。詎料,甲遲至同年 7 月 11 日始收受乙所核發之經營許可函。甲指摘經營許可之核發,逾越公告之「Y 市殯葬服務業經
營許可申請作業流程」所定的處理期間,係屬違法。
乙則抗辯:「Y 市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申請作業流程」僅為其依職權將業務處理流程予以標準化,供承辦公務人員遵循之內部文書而已;其雖於網站上公告,但因未踐行下達程序,不屬於行政規則,對人民不生任何直接與間接法律上及事實上之效力。經營許可之核發,符合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第 6 條第 2 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申請人依本辦法規定備齊文件後二個月內完成審查。」規定,並無不法。甲、乙之主張,何者為有理由?(25 分)
參考法條
殯葬管理條例第 42 條第 1 項:「經營殯葬服務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加入殯葬服務業之公會,始得營業。」第 6 項:「第一項申請經營許可之程序、事項、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申請經營殯葬服務業,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經營許可:一、營業項目為殯葬設施經營業,應向設施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二、營業項目為殯葬禮儀服務業,應向公司或商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第 6 條第 2 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申請人依本辦法規定備齊文件後二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不得逾二個月,並應將展延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想法:
1.「Y 市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申請作業流程」之法律性質為何? 是否為行政規則?
2. 若是→行政規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事實上之對外效力
3. 對甲發生效力,甲之主張有理由。
Q:「違法之行政規則」得否作為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之行政規則前提?
Q:未下達,但在網路上公布,該行政規則是否業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