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為合法立案之全國性社會團體「新住民權益促進協會」,為辦理新住民學習成長課程,遂向新住民發展基金管理會提交計畫書等文件,申請經費補助。案經該會考量
基金預算額度及申請計畫內容等因素後審議通過,並報內政部核定。內政部於民國104 年 3 月 20 日以 A 函通知甲,主旨略以:「台端申請之補助案核定通過,補助金
額計新臺幣八十五萬元整。受補助人應確實遵循核定之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執行計畫。」
嗣內政部發現受補助課程有「多次上課時間未達計畫書所定之 120 分鐘,教師任意提早下課」之違規情事,經去函要求改善未果後,遂於 105 年 5 月 18 日以 B函通知甲「廢止原補助處分,並溯及自核定時失效。已撥付之補助款項新臺幣八十五萬元整應全數返還,並於文到之次日起十天內,匯入指定帳戶。」
(一)B 函之合法性為何?(15 分)
(二) 假設甲於 B 函所定之期限屆至時仍未匯還補助款,內政部得為如何之處置?(10 分)
參考法條: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作業要點三:「補助對象:(二)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五:「補助標準:(一)一般性補助:依本基金預算額度,申請計畫內容、執行能力、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核算補助經費。」
(一)
架構:
A函:(授益)行政處分+附款
「受補助人應確實遵循核定之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執行計畫。」→附款? 負擔?
Q:系爭(附負擔)之行政處分是否明確?
B函:行政處分→法效性乃廢止A函
行政程序法
§122
§123→§125但書
→§127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2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蕭文生(201009),行政處分明確性之要求──評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判字第二○一五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一三二號判決
(二)
§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