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Q:本件是否經合法告訴?

A:

按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固規定「犯罪被害人得為告訴」,惟「被害人」應係指具有法律上人格之自然人或法人而言,非法人團體無獨立之人格,不得以該非法人團體之名義提出告訴;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雖明定「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惟其立法意旨係指管理委員會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可為訴訟當事人,尚不得據此而認管理委員會可提出刑事告訴。

查告訴人甲前於100年8月12日以A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身分委任乙為告訴代理人,由乙於100年8月25日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提出告訴,並未合法,與未經告訴無異,依法本不得加以追訴。惟因告訴人甲於100年12月20日偵查中自承於81年用伊太太丁名義購買,到100年7月改登記伊名ㄇ字等語,且依照偵卷第31頁背面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甲確實於100年7月13日因100年7月4日之夫妻贈與,而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是檢察事務官於100年12月20日詢問甲:「你告訴的內容是丙於100年8月22日11時許,在你們社區以三秒膠、螺絲等物品毀損公告欄鎖頭2個?甲答:是。」應認有以區分所有權人個人名義提出告訴之意思,是應認告訴人甲之告訴合法,合先敘明。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告訴權人
    全站熱搜

    mitransit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