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里貝克訴麥當勞餐廳案─維基百科

熱奶茶沒蓋好 英婦人大腿燙傷潰爛 喊告麥當勞─自由時報
 

消保法§7: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施行細則§5: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應就下列情事認定之:                              
一、商品或服務之標示說明。                                      
二、商品或服務可期待之合理使用或接受。                          
三、商品或服務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之時期。

 

一、事實:

上訴人於民國96年3月24日下午前往被上訴人合夥經營之坐落台北市○○區○○○路○段○○○號「頂呱呱炸雞忠孝店」(下稱頂呱呱忠孝店),購買雞塊、熱紅茶等餐飲,該店之工作人員即第一審共同被告許振邦當場以紙杯盛裝熱開水沖泡紅茶即裝入紙袋交付予伊,因未蓋好杯蓋,復未在該商品或包裝紙袋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嗣伊乘坐母親戊○○駕駛之自用小客車時,紙杯杯蓋與杯體分離,紅茶外洩,紙袋破裂,熱紅茶灑潑伊左腹部、左鼠蹊部,致受深二度燙傷。

二、當事人適格:

頂呱呱忠孝店既已歇業,上訴人為該商號之全體合夥人,應就該合夥債務負連帶責任。

被上訴人原僅對於頂呱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頂呱呱公司)提起本訴,因該公司於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公司提出書狀陳稱「該公司非系爭案件之侵權行為人,事故發生時出售飲料及經營系爭餐廳之人為頂呱呱忠孝店」等語,被上訴人乃於同年九月十八日追加頂呱呱忠孝店為被告,其後因頂呱呱忠孝店已於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歇業,乃於同年十一月十八日改列合夥人甲○○、乙○○為被告。

二、舉證責任:

而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亦為同法第七條之一第一項所明定。

三、侵權行為:§7第三項+民法§188

許振邦雖陳稱:被上訴人購買熱紅茶時,伊拿杯子放入茶包加熱水蓋蓋子,紙袋打開放杯架,再把杯子放進去,封紙袋前再確認杯蓋有無蓋好,頂呱呱忠孝店設定沖泡江茶溫度為八十度,伊於交付熱紅茶時,有提醒熱飲小心飲用等語,

惟訴外人葉俊宏所撰「浴火重生代價高保險當後盾」乙文載述「新光醫院整形外科主治醫師林育賢稱以人的皮膚而言,超過七十度高溫的水,在皮膚上停留超過一秒鐘就會造成燒燙傷」,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函稱:若遭八十度熱水傾倒,隔著褲子可能致十一歲兒童鼠蹊部受到三度燙傷之程度;

馬偕紀念醫院函復:依熱水量及熱水溫度、在皮膚停留時間長短、有無立即降溫動作及其週遭環境、衣物、氣溫等二大因素會有不同之結果,可能造成一至三度不等程度之燙傷各等語。

頂呱呱忠孝店所售八十度之熱紅茶,其溫度既有燙傷消費者之危險,則其銷售外帶之熱紅茶,自應預慮杯體傾倒時,杯蓋不會與杯體分離,以免熱飲洩流造成人體傷害,並應在該項商品包裝上為消保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之標示。

而依卷附包裝紙袋、照片所示,頂呱呱炸雞店盛裝熱紅茶之紙杯及放置飲料之包裝紙袋上,並無任何警告標示,顯違反消保法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得以其他速食業者之熱飲包裝亦無注意標示而卸免其責。

上訴人雖稱系爭紙杯耐熱水試驗,其測試結果可證明系爭熱飲杯正常情形下並無溢漏或不堪使用之情況,其材質已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云云,並提出 SGS測試報告為證。

惟頂呱呱門巿服務區工作手冊及標準作業流程資料,已詳載裝盛熱紅茶時,應於蓋上杯蓋並確實壓緊杯蓋後,使用膠帶固定杯蓋與杯子,使膠帶為十字狀,堪認已預見僅將熱飲杯蓋閉合仍可能發生與杯體脫離之安全上危險,頂呱呱忠孝店未要求員工確實執行此流程,自難謂已依消保法第七條之一規定,就商品之提供及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盡其舉證責任,自應依同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上訴人稱被上訴人遭熱飲燙傷之原因可能係其購買後不當擠壓紙杯所致,或其母戊○○駕駛行進間車輛顛簸,導致紙袋破裂或熱飲潑灑造成云云,均未舉證證明,所辯應無可採。

另依許振邦上開陳述,可見其並未使用膠帶固定杯蓋與杯體,難認無過失,頂呱呱忠孝店亦應依民法第188條第一項規定,負僱用人之賠償責任。

 

吳淑莉(201605),餐飲業之消保法商品及服務責任──熱紅茶案判決評析,月旦法學雜誌,252期。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mitransit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