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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93條第1項定有明文。裁量處分指法規授權行政機關於一定範圍內,得為合目的性之自由抉擇之行政處分(翁岳生著,法治國家之行政法與司法,98年 1月2版,第8頁參照)。


行政處分附款種類之一為負擔,附負擔指在授予利益行政處分中所附加於相對人須為一定義務之附款(本法第93條立法理由參照)。


裁量處分添加附款(包括負擔)時,應遵守裁量處分作成時之各種法則,諸如不違背作成處分之目的、合義務性原則、比例原則及不作非正當合理之結合等(本部98年2月6日法律字第0970048274號函參照)。


查本件貴部辦理外籍配偶技藝學習課程之補助,係綜合考量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105年3月11日已修正為新住民發展基金)預算額度、申請計畫內容、執行能力及申請補助項目等因素,決定是否核定補助及核算補助經費之給付行政措施(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補助作業要點(105年3月11日已修正為「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第5點及第9點規定參照),故其性質屬裁量處分,得為附款。


至於本件貴部所作各個核定補助處分,依該等處分內容及申請補助計畫核定表所載,核准補助項目應確實依核定補助計畫項目執行,且核銷時就講師鐘點費應檢附支領時數課程表學歷證明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證明影本等,上開所載內容應屬授予利益(補助)行政處分中,附加受益人應為一定義務之附款,而屬附負擔之行政處分

次按本法第123條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第125條規定:「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第127條規定:「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第1項)。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第2項)。行政機關依前 2  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第3項)。……」關於行政機關依本法第 93 條規定所為附負擔之授予利益之合法處分,於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時,原處分機關自得廢止原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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