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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1100001454號

要  旨:關於法院辦理民事(含家事)事件,囑託於與我國有國際協助條約、司法互助協定之他國送達之說明

主旨:關於法院受理之民事(含家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規定囑託於外國送達者,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規定,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法院於與我國有國際協助條約、司法互助協定之他國(例如越南)為送達者,倘依前開規定循條約或協定囑託該國管轄機關送達,已逾合理期間甚久仍無法有效送達,亦可囑託我國駐外使館為送達。若仍無法送達,宜酌情判斷有無符合得為公示送達之情形,適時使當事人得以知悉送達狀況及公示送達之相關規定,以避免訴訟遲延,並維護當事人權益。

二、又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家事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亦請適時妥慎辦理前述囑託送達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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