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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股票投資人通常以發行公司經營績效、公司資產負債、財務業務狀況、行業景氣及其他相關因素作為投資股票之依歸,「相對委託」及「連續買賣」等人為操縱股價行為乃股票自由市場所不許,股票投資人推定信賴自由市場之機制而有交易因果關係,但投資人仍須證明其損害及金額與上揭人為操縱股價行為間,具有損害因果關係,否則,不啻將此項債務人賠償責任,轉化為填補債權人交易損失之投資保險,尚非事理之平。
 

┌交易因果關係:推定存在

└損失因果關係:投資人負舉證責任 

邵慶平(201609),證券團體訴訟中因果關係構成要件的比較研究-兼論投保中心制度的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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