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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全站分類:心情日記
爭點:
只有提供客戶之電話號碼,但未一並提供客戶之姓名或其他資料,是否違反個資法?
想法:這個判決寫的很好! 值得一看。
背信罪的部分感覺怪怪的。
心中那個小孩
mitransit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