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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衛授疾 字第 1092100464 號

要  旨: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5條等相關規定,委託交通部辦理執行國籍航空公司機組員入國境後之健康聲明、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事項之管控監督及違法裁罰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主旨:委託交通部辦理執行國籍航空公司機組員入國境後之健康聲明、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事項之管控監督及違法裁罰。

依據: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本(110)年1月2日「國籍航空機組員居家檢疫管理協調會議」決議

二、傳染病防治法第5條第3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7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公告日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

二、委託事項:辦理執行下列國籍航空公司機組員入國境後檢疫事項之管控監督及違法裁罰:

(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所定「國籍航空公司機組員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所載規定事項。

(二)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3款所定「國籍航空公司機組員入境聲明暨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所載規定事項。

(三)國籍航空公司機組員違反前二項通知書所載規定事項,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69條第1項第1款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執行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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