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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法:

1. 本件究竟是公法事件還是私法事件? 

2. 國營企業核准補助款,究竟是契約還是授益處分?

3. 如果是契約的話,是公法契約還是私法契約?

4. 高等法院認為係私法上的贈與契約是否正確?

最高法院所提兩點,

一、被上訴人係依系爭要點規定提出申請,上訴人亦係依此核准補助,並為原審確定之事實。似此情形,被上訴人否認知悉系爭要點內容,能否謂無違事理,尚非無疑。

→就算係明知又如何? 高等法院不是認為是贈與嗎? 那如果系爭要點不是作為條件或是附款,又如何對受贈人有拘束力?

二、況系爭要點既為其申請系爭補助之依據,自應受拘束,要不因其是否知悉其詳細內容而有異。

→請問這是什麼法理...系爭要點所拘束的對象,不是僅限於國營企業嗎? 受贈人要如何受拘束? 

注意本案的訴訟標的與請求權基礎是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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