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決係以鄢念華提出梁克強與被告間之錄音談話光碟(下稱系爭錄音光碟),被告否認曾與梁克強有為錄音談話之內容,系爭錄音光碟經送聲紋比對,因送鑑之光碟背景雜音(訊)干擾及聲譜特徵欠明顯,不符鑑定需求,不足為被告有參與犯罪之不利證明等由,執為諭知被告無罪之主要論據之一。
 

錄音內容係何人之對話,倘非有具體、明顯之差異可憑(例如男聲、女聲或特殊口音),而事涉聲紋比對,應屬專門知識,固非由具有特別知識經驗者為之,不足以斷定。惟鑑定有不完備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得命增加人數或命他人繼續或另行鑑定。本案經檢察官將被告於偵訊時之錄音與系爭錄音光碟,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鑑定,因該局係採「本文相關」方式進行比對,比對樣本需「同音同字」之語音,該二者之語音內容不同,不符「同音同字」之需求,故無法辦理鑑定,有該局民國101年10月22日刑鑑字0000000000號函可稽。對於檢察官送鑑定之被告於偵訊中之語音樣本,既與系爭錄音光碟非「同音同字」,致無法辦理鑑定,自難謂鑑定已經完備。原審未再命被告錄製與系爭錄音光碟內容相符之「同音同字」樣本送請鑑定,遽為採取刑事警察局之函覆,認無法鑑定系爭錄音光碟,不免速斷,難謂無調查職責未盡之可議。

 

這判決是在講啥==?

 

蘇百毅,刑事鑑定之證據能力,國立中正大學102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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