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俊瑋,自由廣場》別人肇事 我們買單,2016/07/08

 

全民健保為社會保險,其係基於社會連帶思想,由社會成員共組社會保險,使個人皆可盡其社會成員之責任,從而獲取完善保障。被保險人於社會保險給付應繳付之對價,係以被保險人之收入高低而為計算,資力強者較弱者繳交更多之保險費。此種保險費計算方式可達促進所得重分配之功能,而藉以追求特定公益及實質公平。按現行法規定,全民健保之保險費係由被保險人、雇主、政府等三方共同分擔。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係採限制代位之模式,而此非基於利得禁止原則所生,而係基於稅收公平性而設。全民健保不應終局承擔加害人故意或過失所致之損害。即全民健保係承擔被保險人身體健康減損之風險,而非加害人之損害賠償風險,從而被保險人身體健康減損之終局填補責任仍應由加害人負擔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係提供受害者因車禍所致死亡或身體傷害所致損失之基本保障,並藉以降低車禍肇事者賠償之財務負擔、減少車禍當事人因責任歸屬所生之爭議及遲延,而為政策性保險。但其本質仍為私法契約關係,其僅係國家透過強制手段要求投保。汽(機)車交通事故所致被害人體傷或死亡者,其侵權行為人應負最終之賠償責任,果其有投保責任保險者,於侵權行為人支付相關之損害賠償後,即得向責任保險人請求就其所支出者於其保險契約約定之範圍,請求責任保險人為給付。
按立法委員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廿七條第二項為增訂之提案,將可能造成於汽(機)車交通事故之肇事者造成他人之體傷支出醫療費用時,由全民健康保險支付所有醫療費用。換言之,其將由參與全民健康保險之全體被保險人、投保單位暨政府共同承擔相關費用。此將無法符合民事侵權行為人應負最終賠償責任之原則,最終將形成「個人開車肇事,全民買單」之結果。因此,此項修法提案仍應更為謹慎加以評估。再則,全民健康保險現行「限制代位」之規定,亦有再加以檢討之必要,或應將其更改為「全面代位」之規定或較為妥適。


(作者為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全民健康保險法§95:

保險對象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險事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汽車交通事故: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二、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三、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第三款所定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求償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車禍醫療費誰付?健保、強制車險爭論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 462 號 委員提案第 1845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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