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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乙夫妻二人感情不睦,乙自訴甲詐欺取財罪嫌後,再就同一事實向警察局提出告訴,甲到案自白認罪,警察局乃函送地檢署,檢察官應如何處理?設若檢察官起訴甲犯有詐欺取財罪嫌,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如被告甲(一)自白犯罪;或(二)否認犯罪並抗辯其於警詢時之自白係出於警察刑求,且警察違法搜扣之帳冊不得作為證據。受命法官得如何處理?


乙先提自訴→檢察官應依§323第二項停止偵查

乙之自訴不合法→§321→§334不受理判決

檢察官→§336續行偵查→親屬間詐欺→告訴乃論(刑§343→刑§324第二項)→告訴有效

自白犯罪→詐欺取財→合議制(§284-1)(96台上2885),受命法官不得逕為轉換程序之裁定,依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1070 號刑事判決意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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