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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察官起訴被告甲犯有強盜罪嫌,受命法官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甲,並通知檢察官到庭,行準備程序,檢察官以被告之警訊自白為證據,被告甲則抗辯其警訊自白係出於刑求,檢察官乃聲請法院傳喚證人 A(即詢問被告甲之刑警)、證人 B(即製作警詢筆錄之刑警)、證人 C(即錄製警詢錄音之刑警),以證明被告甲之警詢自白筆錄並無刑求之事;被告甲則聲請法院傳喚證人 D(即警詢時在場之律師),以證明其警詢自白係出於刑求,試問:

(一)被告甲抗辯其警詢自白係出於刑求,受命法官應如何調查?

(二)受命法官可否於準備程序先行傳喚證人 A、B、C、D 進行調查並行交互詰問?

(三)受命法官是否有權判定該警詢自白非出於任意性,並無證據能力?


看到解題書的擬答真的會吐血,

 

第二小題部分是在考高等法院94年26號提案

 

而第一小題才是在考,自白任意性之調查應先於其他事實而為調查(23上868),但本題沒有這個問題,接下來的問題是,法院應如何踐行調查程序,由於是否使用不正方法以及其與自白之間有無因果關係,乃程序爭點問題,因此以自由證明為已足(94台上275號判決),§156第三項定有明文,但這些問題都和這個題目沒有關係。

 

然後第三題則是,由於強盜罪採合議制(§284-1),所以再依§279,最後再依§273第二項法院指的是合議庭,所以受命法官無權判定。(96台上3481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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