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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之成立,不以行為人有確定故意(或稱直接故意)為限,不確定故意(或稱間接故意)亦包括在內。換言之,駕車肇事已知悉發生使人受傷或死亡之結果,如仍決意駕車逃離現場,即係直接故意,而間接故意,則指駕車肇事已知悉可能發生使人受傷害或死亡之結果,縱令有人死傷亦無所謂,仍決意駕車快速逃逸之謂。本件上訴人不顧警方攔查,倒車加速逃逸,於駕駛當時已明知警方在後鳴笛追逐攔停,其一方面欲擺脫警方之追捕,另一方面又須操控車輛,自不若一般駕駛者正常行車,則其在高速駕車並脫逃過程中,當得預見可能發生使人受傷害或死亡之結果,且無從期待上訴人於肇事後會等停下車救護傷患,即縱發生使人受傷害或死亡之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

想法:恩! 好! 神一般的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刑法第13條第一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簡單分成這樣:

┌行為人明知構成犯罪之事實─1

└行為人有意使構成犯罪之事實發生─2

1+2才會是直接故意,那好,請問肇事逃逸罪的「構成犯罪之事實」是什麼?

按照上開論述,「駕車肇事已知悉發生使人受傷或死亡之結果」,再翻譯一下「駕車肇事已知悉駕車肇事發生使人受傷或死亡之結果」,所以「駕車肇事」是行為人,而明知的對象既然是「駕車肇事發生使人受傷或死亡之結果」,那麼「駕車肇事發生使人受傷或死亡之結果」就是「構成犯罪之事實」,但1+2才會是直接故意,所以還要有2─行為人「駕車肇事有意使構成犯罪之事實「駕車肇事發生使人受傷或死亡之結果」發生,疑! 這個不就是傷害罪或是殺人罪嗎?

刑法第13條第二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簡單分成這樣:

┌行為人預見其(構成犯罪之事實)發生

└(構成犯罪之事實)其發生並不違背其(行為人)本意

很好,擺回來看,

┌行為人(「駕車肇事)預見(駕車肇事發生使人受傷或死亡之結果)發生

└(駕車肇事發生使人受傷或死亡之結果)其發生並不違背其(行為人)(「駕車肇事)本意

如果這樣的分析結果看起來很荒謬,很顯然肇事逃逸罪的「構成犯罪之事實」並不是(駕車肇事發生使人受傷或死亡之結果),換言之(駕車肇事發生使人受傷或死亡之結果)並不是構成要件,但問題是,不是構成要件,就是客觀處罰條件嗎?這才是整個爭議的關鍵,有沒有一些要件,既非構成要件,亦非客觀處罰條件,但仍然是犯罪的成立要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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