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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起訴乙請求給付新臺幣 250 萬元,為第一審法院以無理由予以判決駁回。甲委任丙律師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而無庸命補正,予以裁定駁回;甲
對此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以抗告有理由,廢棄原裁定;乙對此裁定不服,再抗告。於再抗告法院廢棄抗告法院的裁定並駁回甲前開抗告前,甲對該第一審判決提
起再審之訴,其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再審理由,卻僅指原判決認定事實顯然錯誤。受訴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終於搞懂這題在考啥...

司法院院解字第3007號解釋:

對於第二審判決,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阻其確定,原第二審法院雖認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為駁回之裁定,然當事人對於裁定於抗告期間內有合法之抗告者,其裁定既未確定,即無從斷定為非合法之上訴,第二審判決亦即不能認為確定。

67台抗495號判例:

對於第二審判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者,其上訴因不合法而被以裁定駁回時,在該裁定確定前,尚無從斷定上訴為不合法。因之,應於駁回上訴之裁定確定時,始知悉原判決確定 (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七號解釋參照) ,故對於該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其提起再審之訴之不變期間,應自駁回上訴之裁定確定時起算。

78台抗149號判例:

對於第二審判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第三審法院以其上訴另有其他不合法情形,以裁定駁回其上訴者,對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時,其再審不變期間固應自裁定確定翌日起算 (參看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七號解釋) 。但對於第二審判決逾越上訴期間後之上訴,第三審法院以上訴逾期為不合法裁定駁回者,其再審不變期間仍應自原判決確定翌日起算,不得自駁回上訴裁定確定翌日起算再審不變期間。

98台抗886號裁定:

按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對於第二審判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者,其上訴因不合法而被以裁定駁回時,在該裁定確定前,尚無從斷定上訴為不合法。因之,應於駁回上訴之裁定確定時,始知悉原判決確定,故對於該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提起再審之訴之不變期間,應自駁回上訴之裁定確定時起算。


因此在「於再抗告法院廢棄抗告法院的裁定並駁回甲前開抗告前」,「原審法院之駁回上訴裁定」尚未確定,自然無確定判決可言,故甲提起再審,受訴法院應依502條第一項規定,以裁定駁回。至於無再審理由不重要,理由在於先程序後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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