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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按保險事故縱使有多數原因發生競合,只要其中一者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基於保險契約之主要目的在於補償被保險人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保險人 即應負保險金理賠之責。

易言之,上訴人雖原罹有腰椎慢性神經根病變之疾病,然如未發生系爭意外事故之傷害,仍不致造成其右下肢機能障害達等同系爭附表第 9-4-13 項次所定第 9級殘廢程度,是上訴人主張其右下肢殘障與其因系爭意外事故致股骨骨折之傷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等語,足認屬實而為可採;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肢體障礙狀況係因其本身患有脊椎側彎所致,應屬疾病而非意外,而與系爭意外事故不具因果關係等語,尚非可取。

想法:

承保危險與保險損害間之因果關係:

┌主力近因原則

└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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