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為民法第274條、第276條第1項、第280條前段及第188條第3項所明定。

本件上訴人與蔬果公司以10萬元和解而免除其債務,此有上訴人檢附和解筆錄可參,然上訴人並無消滅其他債務人即本件被上訴人債務之意思,是被上訴人仍不免其對於上訴人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又上訴人雖免除蔬果公司債務,然因蔬果公司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對於被上訴人具有求償權,蔬果公司與被上訴人就連帶債務並無內部分擔部分,故上訴人仍可就尚未清償之差額向被上訴人請求賠償。


其次,
末按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補償。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第32條分別有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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