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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第二審判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第三審法院以其上訴另有其他不合法情形(如未繳納裁判費、上訴利益未逾銀元十萬元或其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以裁定駁回其上訴者,對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時,其再審不變期間固應自裁定確定翌日起算(參看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七號解釋)。
但對於第二審判決逾越上訴期間後之上訴,第三審法院以上訴逾期為不合法裁定駁回者,仍應自原判決確定翌日起算再審不變期間,不得自駁回上訴裁定確定翌日起算再審不變期間,
否則,當事人於判決上訴及再審期間逾越後,先對判決提起上訴,俟法院以其上訴逾期,裁定駁回其上訴後,反而可依裁定確定翌日起算判決再審期間,得對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無疑許當事人依其個人意思延展再審法定不變期間,顯非法之所許。
┌以其他事由裁定駁回→不變期間自「裁定確定翌日」起算
└逾越上訴期間,遭第三審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不變期間自「原判決確定翌日」起算
甲→A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高等法院:
抗告人於民國77年12月10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距上開判決確定之日即77年8月3日,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復未於再審訴狀內表明關於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因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502第一項)
最高法院(抗告法院):
┌A判決送達:民國77年7月14日+20日上訴期間(§440)→8月3日期滿
└77年11月28日向高等法院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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