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甲是目前就讀大學、未滿 20 歲的大學生,父母早已雙亡,自幼由祖父乙扶養長大。甲因北上就學所需,由其阿姨丙出面訂立租賃契約,向房屋所有人丁承租公寓內分租房屋的一間,交由甲居住使用。

某日,甲因長期精神障礙困擾,加上家庭、課業因素,於屋內燒炭自殺死亡。丁主張其房屋因此成為凶宅,交易價值減損,且同一房屋內其他分租房間,亦因此於事故發生後一年餘均無法出租他人收取租金,乃就其所受損失,以乙、丙二人為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

針對乙的部分,丁引用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以及第一八七條第一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主張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針對丙的部分,丁引用民法第四三二條規定:「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以及第四三三條規定:「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祖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主張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請就本事例所涉及的法律爭點,分析說明丁的請求有無理由。(35 分)

※陳忠五(201712),承租人自殺致房屋成為凶宅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九號判決評釋,月旦法學雜誌第271期。

※陳忠五(20150401),承租人允許使用房屋之第三人自殺致房屋成為凶宅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83號判決評釋-,台灣法學雜誌第269期。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mitransit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