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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法:國賠中的職權通知+輔助參加訴訟

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第6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係指第三人在私法或公法上之法律關係或權利義務,將因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受敗訴判決有致其直接或間接影響之不利益,倘該當事人獲勝訴判決,即可免受不利益之情形而言,且不問其敗訴判決之內容為主文之諭示或理由之判斷,祇須其有致該第三人受不利益之影響者,均應認其有輔助參加訴訟之利益而涵攝在內,以避免裁判歧異及紛爭擴大或顯在化。查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下稱上訴人)主張本件事故係因參加人未盡邊坡水土保持義務,怠於維護管理,致巨石滾落造成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下稱被上訴人)損害,經本院依其聲請告知訴訟,參加人以本訴訟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為由,聲明輔助上訴人參加訴訟(本院卷第85、87、297至299頁),核符規定,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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