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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執行法院拍賣抵押之不動產,經拍定人繳納價金,如該拍賣為無效,執行法院即應將拍定人所繳納之價金退還,不得以之分配於抵押權人;縱已分配終結,無從由執行法院退還該價金予拍定人,惟其既非抵押物賣得價金,抵押權人對之即無行使抵押權優先受償之可言,其受領分配款,自屬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拍定人受損害,拍定人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

查被上訴人聲請執行法院拍賣黃三福所有系爭農地,由上訴人拍定繳納價金,被上訴人係基於其第一順位抵押權就該賣得價金優先受分配,有台南地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可稽(見第一審卷二四、二五頁)。該拍賣既因上訴人無自耕能力而無效,則被上訴人受領系爭分配款,是否有法律上之原因﹖與上訴人所受損害,能否認無因果關係﹖即待研求。原審未注意及此,遽依上開理由,就上訴人先位之訴部分,為其不利之判決,自有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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