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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台鐵放炸彈的林姓乘客遺書中提到要「捐款」,但實際上他四處飄泊、打零工為生、身無分文、沒積蓄也沒保險,連犯案當天的500元旅費還是借來,如何「捐款」令專案小組費解。


在《刑法》沒收新制在去年12月17日三讀通過,並自今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時候,犯人也可能有善心善行,如果像我們這樣的(NPO)非營利組織收到犯嫌的捐款,如何處理?實在是個矛盾,同時也是很嚴肅,非營利組織需要面對的問題。《刑法》第五章之一中的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第一項)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二項)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第三項)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四項)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無法分辨犯罪所得

從法律條文來看,非營利組織收到犯罪行為人的捐贈,不論款項或實物,如果明知是犯罪所得者,那就要被沒收追回。或者,雖然不知道是犯罪所得,但因為是犯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捐贈,同樣也要被沒收追回。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的,要追徵其價額。這樣的立法本來是在防止罪犯脫產,全民莫不贊同。我國非營利組織幾乎全是靠各方人士的捐贈而存在。因為是公益組織,絕不可能鼓勵他人作姦犯科,然後再去收受他的「戰利品」。可是新《刑法》沒收的規定,也會追蹤到犯人捐贈上。但問題是,非營利組織在收到捐款或捐物時,絕對不會去問對方這是不是犯罪所得?因為,這不是非營利組織對行善人士的基本態度。好了,有一天檢察官上門要非營利組織歸還所獲得的捐贈(款項或實物),非營利組織也必須配合。會不會覺得很尷尬? 

當法務部在大力推廣這一施行的新法時候,是不是也該告訴我們這些非營利組織,如何面對檢察官的上門追問或追索? 

財團法人台北市賽珍珠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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