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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新制發功 檢方替茶農保住爭議土地
 

 

〔記者謝介裕/南投報導〕南投縣名間鄉智能障礙茶農遭詐賭千萬餘元疑案,南投檢方發現被告陳姓男子,在6筆土地得手後,便急於尋找買主,十分可疑,遂透過司法手段,讓土地遭「禁止處分」登記,也是「沒收」新制自本月1日施行以來,南投縣首件司法引用新法的案例,也讓被害人權益獲更好的保障。
 

在土地糾紛案件中,經常可見被告在訴訟過程將發生糾紛的土地出售給他人,以致官司最後勝訴,往往被害人也無法將土地取回,出現求償無門窘境,新修正的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沒收」相關規定,就是彌補該律法漏洞,讓未附隨於搜索之扣押物,可經法官裁定而扣押。 
該案被害人親友發現被告陳姓男子,有意將到手土地變賣時,一度持「本土地有糾紛,請勿買賣」、「詛咒買賣土地者死」等標語,向被告表達抗議並阻止土地被輕易脫手出售,也成為佐證茶農被害的重要事證之一。
南投地檢署檢察官黃慧倫遂在沒收新制上路的第1天,針對茶農被轉移到被告名下的6筆土地,向法院聲請扣押裁定,也獲法官支持後,隨即發函縣府禁止被告對上述土地有任何之處分,讓該土地無法自由買賣,一旦最終司法偵辦並判決被告敗訴,被害人便有機會讓土地「失而復得」。
檢方表示,除了該案以外,目前偵查、審理及執行的其他案件,也會針對相關被告之犯罪所得予以扣押、沒收或追徵,不讓被告或第三人坐享犯罪所得,遏止不法並強化打擊犯罪,讓「沒收」新制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美意能更加落實。

§133第四項:依本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扣押。

扣押應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否則無從達到澈底剝奪犯罪所得,及兼顧善意第三人權益之保障,爰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 C 條第五項、日本組織犯罪處罰及犯罪收益規範法第二十五條前段之立法例,增訂本條第六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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