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裁判上一罪案件之重罪部分得提起第三審上訴,輕罪部分不得上訴,依審判不可分原則,第三審法院應併予審判者,以重罪部分之上訴合法為前提。如重罪部分之上訴不合法,第三審法院既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關於輕罪部分自無審判不可分原則之適用,而併為實體上審判。關於被告所犯與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重罪有想像競合犯關係之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偽造署押輕罪部分,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與其有想像競合犯關係之行使偽造私文書重罪上訴部分,既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則輕罪之此部分,自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併予審判,自亦應予駁回。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mitransit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