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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臨時管理人既係董事會不能或不為行使職權的前提下所成立,則當臨時管理人選任後、就任前,公司又已經合法選出董事、組成董事會後,該當臨時管理人之地位如何?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字第474號民事裁定:此時臨時管理人之選任,即失其效力。
查公司法於90年增訂第208條之1第1項規定,係為解決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甚或未遭假處分執行之剩餘董事消極不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此觀諸該條立法理由即明。
臨時管理人之選任,既以保障公司不因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抑或全部董事均無法行使職權而有遭受損害之虞所由設,苟嗣經合法選任董事並已就任,即得行使公司其職權,已無造成公司業務停頓,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之虞,應認臨時管理人之選任即失其效力。
則台北地院雖於100年2月25日作成系爭裁定選任楊金順律師為成霖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然該裁定於100年5月13日始送達於楊金順律師、謝素,而成霖公司在此之前,已由監察人謝素為召集人,於100年3月21日召開系爭股東會選任翁承韓等4人為董監事,並於同日召開董事會選任翁承韓為董事長,業已就任等情,有台北市政府函、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簽到簿、願任同意書可稽,應認翁承韓自是日起即為成霖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系爭裁定隨同失其效力,楊金順律師自無由以臨時管理人身分擔任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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