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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時,除聲明請求命被告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外,另附帶聲明請求將否准處分或訴願決定撤銷,其乃附屬於課予義務訴訟之聲明,並非獨立之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具一體性,不可分割。
人民依法提出申請且未獲滿足固為課予義務訴訟之實體判決要件,惟是否有行政處分之存在,則僅係撤銷訴訟之實體判決要件,而非課予義務訴訟之實體判決要件,原判決以系爭函文非屬行政處分為由,因認甲、乙自不得對之提起行政訴訟等語,容有未洽,惟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仍應予以維持,併予敘明。

想法:原審根本莫名其妙,就算認為是訴之合併(客觀預備合併之訴),認為系爭函文並非V.A.,也只能夠針對此之撤銷之訴部分駁回,但就主管機關應作為之V.A.所提起之課與義務之訴,根本與系爭函之性質為何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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