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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核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規定,以比例計給係指於未滿一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換算成年之比例計算。所得之基數以分數(分子/分母)表示
全文內容:
核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 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所稱「以比例計給」, 於未滿一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換算成年之比例 計算。所得之基數以分數(分子/分母)表示。計算方式詳如附件,並自 即日生效。 本會九十四年九月七日勞動四字第○九四○○四八九五六號令自即日廢止 及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勞動四字第○九七○○八二七四五號書函自即日 停止適用。
例如: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為3年6個月15天,則資遣費基數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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