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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台灣在日據時期,媳婦仔即為童養媳之俗稱,係以將來擬婚配養家特定或不特定男子為目的而收養者,亦即以成婚為目的,而此目的之成就為解除條件之收養條件若成就,則收養之效力即歸於消滅條件若已確定不成就,收養之效力則繼續存在

次按民法第1146條第1項之繼承回復請求權與個別物上請求權係屬真正繼承人分別獨立而併存之權利。繼承回復請求權於時效完成後,真正繼承人不因此喪失其已合法取得之繼承權;其繼承財產如受侵害,真正繼承人仍得依民法相關規定排除侵害並請求返還,惟真正繼承人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時,仍有民法第125條等有關時效規定之適用,以兼顧法安定性(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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