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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發行公司之財務報告為投資人投資有價證券之主要參考依據,如內容不實,足以影響投資人判斷,而於不實資訊揭露後,倘股價下跌,投資人即受有股價差額之損害,此與公司實際上是否受有損害,或財務報告有無重編無涉。

查東森公司自93年6月17日起至95年10月2日止,與嘉新食化公司間有共計11次假交易,並據此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虛增東森公司之進、銷項金額達8億9,303萬1,520元、8億9,992萬5,772元,致系爭財報內容有虛偽情事,且系爭股票於96年8月13日因檢察官以系爭刑案提起公訴而揭露財報不實後,股價確有下跌,為原審認定之事實。

果爾,系爭財報上開不實內容,與東森公司之營業狀況、收入等關係頗切,似難認不足以影響投資人之投資判斷,則投資人於該財報公告後買入系爭股票,於不實資訊揭露後,股價下跌,能否謂渠等未受有股價下跌之差額損害,尚非無疑。原審就此未詳加研求,徒以東森公司已全數收回貸與嘉新食化公司之款項,且獲有利益,未受有損害,及主管機關未要求重編系爭財報,遽認投資人未受有損害,已有可議。

次查,股價下跌之原因固多而複雜,如經營者隱匿、掏空等不法行為及市場因素等,但如有財報不實之情形,亦不應排除該因素。

檢察官於96年8月13日起訴之犯罪事實,除王令麟等3人以假借東森公司對訴外人東森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增資名義及以詐貸等方式掏空、挪用東森公司資金等犯罪事實外,亦包括渠等以不實之系爭財報虛增該公司進、銷項金額。似此情形,能否認系爭股票價格下跌完全與系爭財報不實無涉,非無研求之餘地。原審就此亦未詳加審酌,遽以系爭股票股價縱有下跌,亦係投資人顧慮王令麟掏空東森公司資金等情事所致,與系爭財報不實無關,並屬速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邵慶平等(201510),實用證券交易法,頁452-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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