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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之系爭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均為A,其投保目的顯為保障受益人不致因其發生保險事故時,致經濟生活失去依靠,是A不終止系爭保險契約,乃積極維持該契約之效力,以達人身保險契約之目的,難謂其不為終止系爭保險契約係為脫免債務,亦核與民法第242條規定「怠於行使其權利」之情形有別。

姑不論系爭保險契約之終止權是否屬A之一身專屬權,A既無上開規定「怠於行使權利」之情形,是上訴人依上開規定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代位A向被上訴人表示終止系爭保險契約,於法自有不合。被上訴人辯稱,A並無怠於行使權利之情事,上訴人不能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A終止系爭保險契約等語,堪可採信。

想法:高等法院的見解大勢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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