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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測謊鑑驗結果往往因受測人之生理(例如罹患失眠、氣喘、心臟及心血管疾病等)、心理因素(例如憤怒、憂鬱、緊張或悲傷等)而受影響,且人之思想、行為無法以科學儀器精確量化,則測謊自不能如物理、化學或醫學試驗般獲得絕對正確之結果,故目前國內外學理與實務界對於測謊報告之證據能力仍存有重大爭議,是測謊結果在刑案偵查階段雖可作為涉嫌犯罪之輔助資料,但就審判上而言,仍應在有其他客觀上可資信賴之積極或消極證據存在之情形下,始能作為輔助或補強心證之用。
尤其在當事人雙方各執一詞而難以判斷真偽之情形下,尚不能僅憑對其中一方實施測謊之結果,作為論斷何者所述為可信之絕對或關鍵憑據。是以,測謊鑑驗主要用於刑事案件偵查方向之輔助,即使刑事審判亦不得做為主要證據使用,更何況本件為民事訴訟事件,為舉證責任分配問題,兩造就爭點事實本就各執一詞,更涉及主觀認知,要非測謊鑑驗可辨真偽之事,上訴人係本件當事人,豈能以自身測謊結果代替舉證,是上訴人上開主張誠不可取。

想法:「即使刑事審判亦不得做為主要證據使用,更何況本件為民事訴訟事件」,寫的真好,一堆刑事判決真的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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