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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第79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
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
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
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土地使用分區自治條例,對於第三種住宅區使用之內容,採「正面表列」立法方式,依法律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法律適用原則,僅得於明文許可之範圍為使用,是若於第三種住宅區之建築物,為非屬其「允許使用」及「附條件允許使用」項目之使用,即非為土地使用分區自治條例所允許,而違反土地使用分區自治條例對於都市計畫第三種住宅區建築物之使用限制。
都市計畫與營業管理的不當聯結─試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3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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