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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法:滿特別的條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本條項其實有「縱使我遵守(行政法上之)規定,但不代表我只要遵守(行政法上之)規定就沒有(刑法上之)責任!」的涵義,不知道車神會怎麼理解這個條文,有空再來複習一下車神的書。

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上),P.289-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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