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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想法:看不太懂在討論什麼ㄟ...

§423:聲請再審於刑罰執行完畢後,或已不受執行時,亦得為之。

不是本來就可以聲請再審嗎...(林,下,頁534)


 

仍然看不懂在討論什麼,特赦法第3條: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

#消失的刑訴§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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