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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因失業而對社會不滿,某日見一間正在拆除重建的宮廟,僅剩三面牆,且其四周百公尺內皆無民房或建築物,乃生縱火之念,遂堆積若干易燃物,點火使其燃燒。路人見狀急電消防隊及警察,消防車趕到隨即將火撲滅。甲亦隨即為警所逮捕。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認甲的行為,為放火燒燬他人非供人使用之建築物,乃予以起訴。法院審理後,認定甲的犯行,並非檢察官所起訴之罪名,而應為放火燒燬他人之物,且該罪為具體危險犯,因不生具體危險,故僅能論普通毀損罪。又普通毀損罪須告訴乃論,因起訴時並未為告訴,欠缺告訴的條件,法院乃逕為不受理判決。經檢察官不服而具明理由提起上訴,上訴審法院亦認一審之事實認定及實體法律適用無誤。試問:
(一)原審法院的判決是否允當?(15分)
(二)上訴審法院應如何為適法之處理?(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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