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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婚姻章有關異性婚姻制度之當事人身分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不因本解釋而改變。又本案僅就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之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作成解釋,不及於其他,併此指明。

什麼意思?大法官這段話的意思是說,我們只認為民法第四編親屬第二章「部分條文」(同性不能結婚)有違憲之處,但我們認為其他地方沒有違憲。這很重要,要講3次。」(觀點投書:挺同真的大勝了?)

想法

難以想像這種文章....,哀。

我的天! 居然是這樣解讀大法官解釋的ㄟ! 連最基本的訴訟法理都不用管就算了,明明就寫「不及於其他」,也可以解讀成「但我們認為其他地方沒有違憲」,我也是醉了。

哀...一樣,先來看訴訟標的(釋憲標的)吧! 

本案的聲請人其實有二,一是臺北市政府,二是祁家威,而訴訟標的(釋憲標的),前者是「適用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發生有牴觸憲法...規定之疑義...就婚姻章規定聲請解釋部分,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及第9條規定相符,應予受理。」所以釋憲標的就是整個「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而後者是「適用之民法第972條、第973條、第980條及第982條規定...有牴觸憲法...規定之疑義...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相符,亦應受理。」

而大法官「查上述兩件聲請案所聲請之解釋均涉及婚姻章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之疑義,爰併案審理。本院並依大審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於106年3月24日行言詞辯論。」,所以本號解釋的釋憲標的,合起來就是整個「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章),

阿確立釋憲標的要幹嘛呢? 很簡單,就和訴訟標的的其中之一機能一樣,是要用來判斷既判力的客觀範圍,於此就是用來判斷本號解釋的客觀範圍。

也就是說,釋憲標的的範圍僅限於「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章),那麼本號解釋的效力/範圍,當然也就僅限於「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章)。

所以大法官才會說「本案僅就婚姻章規定...,作成解釋,不及於其他,併此指明。」就是要說清楚這件事情,至於其他的章節或是規定,有沒有違憲? 大法官在本號解釋就根本沒有講啊! 怎麼可以反過來認為「大法官這段話的意思是說,我們只認為民法第四編親屬第二章「部分條文」(同性不能結婚)有違憲之處,但我們認為其他地方沒有違憲。這很重要,要講3次。」

真的看不懂! 

 


 

//原本評估仍有498項法律的修法與行政命令要等到修訂民法或制定同性伴侶法後,才可配合處理,會中決定這498項法律的修法與行政命令在不涉及第3人權益部分,將先檢討放寬同性伴侶適用。//

想法:呵呵,然後現在又變成不用修法即可適用,所以到底是法律本身的問題,還是適用法律的人本身的問題呢? 笑死。

498項法律命令 將檢討放寬同志伴侶適用


//內政部在5月26日內也發函未受理縣市,表達各縣市得參酌受理同婚註記//

//她個人贊成全國戶政機關現階段即開放同性伴侶註記,但強調戶政業務屬地方自治範疇。//

//

陳美伶表示,如果剩下5個縣市仍不同意,內政部將以鄰近縣市或直轄市辦理跨區登記,例如戶籍在台東但於台北工作的同志伴侶,可以就近在台北市申請同婚註記。

陳表示,過去註記方式僅為戶政事務所所內註記,資訊不會流通到全國戶政系統,這對政府了解同性伴侶實際狀況,保障當事人權益都明顯不足,因此,內政部將把同婚註記,改為非所內登記,即桃園市同婚註記後,日後若搬到宜蘭,同婚註記資訊宜蘭戶政事務所也看得到,等於讓登記有婚姻法律效力,陳美伶說,7月初跨區註記系統就會完成。//

全台共11縣市、2060對同性伴侶辦理註記 陳美伶:個人贊成全部開放同婚註記

婚姻平權再進一步!陳美伶:全國戶政系統7月開放伴侶註記

想法:同性伴侶登記屬地方自治範疇? 所以這是在說同性伴侶登記是屬於地方自治事項嗎? 而伴侶登記和未來修法之間的關係是? 如果地方機關拒絕登記,得否以及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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