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法:但問題是如果合夥人只有兩個人,無法依照上開法定程序選任清算人,應如何為清算?
- 4月 03 週三 201923:08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39號民事判決
想法:但問題是如果合夥人只有兩個人,無法依照上開法定程序選任清算人,應如何為清算?
- 12月 27 週四 201823:13
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52號民事判決
按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民法第667條第1項、第668條定有明文。系爭出資款既為上訴人因合夥之出資,於合夥結算前即為合夥人公同共有之合夥財產,被上訴人本於合夥執行人之地位受領該出資款,非無法律上之原因。至該出資款是否業已用於合夥事業,要係合夥結算時計算合夥財產之別一法律問題,與被上訴人受領合夥出資款之法律上原因無涉。
- 10月 29 週六 201623:34
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115號民事判決(非法人團體具有侵權能力)
最高法院 103 年台上字第 115 號民事判決
按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因執行合夥事務侵害他人之權利致他人受損害者,合夥應對該人負賠償之責任。又合夥人之出資及其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合夥財產之處分,非經合夥人全體同意,不得為之,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倘未得合夥人全體同意,擅自處分合夥財產,即屬侵權行為,對於其他合夥人因此所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原審既認懷生重劃會會員與會員間之法律關係為合夥,該會理事長即被上訴人吳正憲未經會員大會授權擅自處分系爭抵費地,則能否謂上訴人不得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其所受損害,自滋疑問。
原審謂上訴人不得依上開規定為請求,已有可議。
次查非法人之團體雖無權利能力,然日常用其團體之名義為交易者比比皆是,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三項為應此實際上之需要,特規定此等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亦有當事人能力。
所謂有當事人能力,自係指其於民事訴訟得為確定私權之請求人,及其相對人而言。是非法人之團體因上開相同情事侵害他人權利時,除法律明文排除外,自應認其有侵權行為能力,庶免權利義務失衡。
原審復認懷生重劃會為非法人之團體,乃未究明上開事項,逕謂其無侵權行為能力,而為判決,亦有未合。
又合夥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需當事人就各自出資及經營之共同事業,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契約始能成立。
上訴人及其他會員係提供土地予懷生重劃會,由該會依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為土地之重劃。似此情形,提供土地之上訴人及其他會員是否係訂立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合夥契約,非無研求之餘地。
原審未敘明懷生重劃會會員間就如何出資及經營共同事業互相表示意思一致,遽謂會員間之法律關係類似合夥,重劃費用、重劃收益應由全體會員公同共有,上訴人不得請求賠償自己之損害,並有未洽。
- 9月 09 週五 201608:26
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695號民事判決(合夥之侵權能力/侵權責任─類推適用§28)
是以,合夥人若因執行合夥事務,侵害他人權利而成立侵權行為者,與法人之有代表權人,因執行職務加損害於他人之情形相類,其所生之法效應等量齊觀,被害人自可類推適用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請求合夥與該合夥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本件正風事務所乃合夥組織,朱立容等二人為該事務所合夥人,既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則朱立容等二人如因執行合夥事務,侵害第一、二上訴人之權利而成立侵權行為時,依上說明,第一、二上訴人即非不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8條之規定,請求正風事務所與朱立容等二人負連帶責任。
- 7月 25 週一 201602:47
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223號民事判決(合夥結算義務─訴之聲明)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一百九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此項闡明權之行使,同時並為審判長之義務,故審判長對於訴訟關係未盡此項必要之處置,違背闡明之義務者,其訴訟程序即有重大瑕疵,而基此所為之判決,亦屬違背法令(本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二號判例參照)。
又合夥之決算及分配利益,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為之,民法第六百七十六條亦有明文規定,故合夥應於每年度終辦理決算及分配利益,合夥人請求分配利益,如合夥尚未決算,合夥人自得以一訴請求計算及應為之給付,並得於被告為計算之報告前,保留關於給付範圍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參照)。
- 7月 25 週一 201602:32
最高法院103年台抗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本件相對人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一○○年度訴字第二四號判決、原法院一○○年度上字第一○五號判決及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九一號裁定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執行名義),向高雄地院聲請強制執行,經高雄地院司法事務官(下稱司事官)於民國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發執行命令,命再抗告人於收到執行命令後十五日內協同相對人辦理清算其合夥(下稱系爭合夥)經營之三泰醫院合夥財產。
- 6月 03 週五 201610:58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被上訴人(被告):退夥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