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上訴人主張
訴外人A於民國91108日以其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0建號即門牌號碼同上區懷安街38號房屋(下稱系爭抵押物)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以下未標明幣別者,均同)1,590萬元之第一順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上訴人,擔保其對於被上訴人消費性貸款之清償。

mitransit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被上訴人主張
一、系爭抵押權之設定係屬偽造:

mitransit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1
Blog Stats
⚠️

成人內容提醒

本部落格內容僅限年滿十八歲者瀏覽。
若您未滿十八歲,請立即離開。

已滿十八歲者,亦請勿將內容提供給未成年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