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廷(2015),法院判決終止地上權與建築物存續之問題,月旦裁判時報,第37期。
- 7月 21 週四 201621:29
林俊廷(2015),法院判決終止地上權與建築物存續之問題
- 7月 19 週二 201622:05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5號(當事人適格)
法律問題:民法第833條之1所稱之當事人,如土地係數人共有,是否應以全體共有人為原告向法院請求?
討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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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 19 週二 201621:44
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2157號民事判決
原審:
系爭建物雖逾行政院公布磚造之耐用年數二十五年,惟經被上訴人整修及隔間裝潢後,目前出租予他人居住及開設山本專業檳榔(南港店),有照片可證,如繼續適當整修,足堪繼續使用。
系爭地上權存續與否影響被上訴人權益甚鉅等情,及請求酌定地上權存續期間為形成之訴,存續期間應自判決確定日起算,認其存續期間應以自原判決確定時起仍存續十年為適當。綜上,上訴人依民法第八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請求酌定系爭地上權存續期間為自原判決確定之日起十年,應予准許等詞,為其論斷之基礎。
系爭建物雖逾行政院公布磚造之耐用年數二十五年,惟經被上訴人整修及隔間裝潢後,目前出租予他人居住及開設山本專業檳榔(南港店),有照片可證,如繼續適當整修,足堪繼續使用。
系爭地上權存續與否影響被上訴人權益甚鉅等情,及請求酌定地上權存續期間為形成之訴,存續期間應自判決確定日起算,認其存續期間應以自原判決確定時起仍存續十年為適當。綜上,上訴人依民法第八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請求酌定系爭地上權存續期間為自原判決確定之日起十年,應予准許等詞,為其論斷之基礎。
- 7月 19 週二 201621:38
陳洸岳(201206),未定期限無償地上權之終止──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判決
陳洸岳(201206),未定期限無償地上權之終止──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判決,月旦裁判時報,15期。
§833-1: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833-1: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 7月 19 週二 201620:47
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072號民事判決
按為兼顧土地所有權人與地上權人利益,民法第八百三十三條之一乃明定未定存續期間之地上權,土地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於逾二十年後,得請求法院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情形等各種狀況而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或於地上權成立之目的不存在時,請求法院終止地上權。是法院酌定存續期間或終止地上權,係以形成之訴變更當事人物權內容,縱建物尚得使用或尚有債權契約存在,亦非不得酌定存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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