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訴人主張:伊經由法院拍賣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上訴人無任何權源,竟占用系爭地上物,自屬無權占有。
 
上訴人則以:系爭地上物均係原土地所有人即訴外人福星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星公司)所設置,為福星公司所有,伊社區雖占有系爭土地,惟福星公司於八十八年五月五日與伊社區曾簽立和解書(下稱系爭和解書),同意伊社區住戶得永久無償通行並施作景觀使用,被上訴人於取得系爭土地之前即為伊社區之住戶,對此知之甚詳,自應受系爭和解書內容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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