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上訴人主張:出賣人
兩造於民國一○○年五月二十六日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買賣契約)及增補協議,約定被上訴人以新台幣(下同)三千三百萬元(原約定價金三千六百萬元,扣除增補協議約定折讓之三百萬元),購買伊所有如原審判決附表所示土地及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與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被上訴人並於當日交付簽約款二百萬元;詎其未依約於地政士一○○年六月七日辦妥稅捐申報後,支付完稅款三百六十萬元,伊於同年月二十八日催告被上訴人給付該完稅款,未獲置理,乃於同年七月四日解除系爭買賣契約。
兩造於民國一○○年五月二十六日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買賣契約)及增補協議,約定被上訴人以新台幣(下同)三千三百萬元(原約定價金三千六百萬元,扣除增補協議約定折讓之三百萬元),購買伊所有如原審判決附表所示土地及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與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被上訴人並於當日交付簽約款二百萬元;詎其未依約於地政士一○○年六月七日辦妥稅捐申報後,支付完稅款三百六十萬元,伊於同年月二十八日催告被上訴人給付該完稅款,未獲置理,乃於同年七月四日解除系爭買賣契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