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上訴人主張
伊為花蓮縣吉安鄉○○路0段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實質所有人(登記名義人為伊女A),前由被上訴人甲承攬該建物新建之水電工程,伊另委任被上訴人乙負責監工。

mitransit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本件上訴人主張
伊為花蓮縣吉安鄉○○路0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實質所有人(登記名義人為伊女A),前由被上訴人甲承攬該建物新建之水電工程,伊另委任被上訴人乙負責監工。

mitransit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法律問題
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甲以其因職業長期搬運罹患「第一至第五腰椎狹窄」,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職業病傷病給付。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核定通知書以其所患屬普通傷病,非屬職業病,核定甲所申請之職業病傷病給付不予給付,而按普通疾病核發傷病給付。甲不服,申請審議。經勞動部以其申請審議逾期,為審議不受理。經甲循訴願程序後提起行政訴訟。問:關於勞工保險條例第5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3條所規定「60日申請審議」,應否適用

mitransit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想法:這真的是一個非常適合用來「練習」實務案件單一性的判決XD。
關鍵

mitransit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原審以:兩造間桃園地院92年度簡上字第33號(按第一審桃園地院桃園簡易庭91年度桃簡字第940號)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44萬9,300元本息,上訴人抗辯系爭房地出售後,其可分得盈餘128萬5,923元,扣除其應負擔之費用,餘款32萬5,214元均遭被上訴人侵吞,其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返還,於該事件為抵銷抗辯,及提起反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2萬5,214元,經判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15萬8,011元及自85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駁回被上訴人之訴及上訴人其餘反訴確定。
按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民法第667條第1項、第668條定有明文。系爭出資款既為上訴人因合夥之出資,於合夥結算前即為合夥人公同共有之合夥財產,被上訴人本於合夥執行人之地位受領該出資款,非無法律上之原因。至該出資款是否業已用於合夥事業,要係合夥結算時計算合夥財產之別一法律問題,與被上訴人受領合夥出資款之法律上原因無涉。

mitransit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上訴人主張
兩造原為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即現同段1166、1166-2、1166-3地號共3筆土地分割前之土地)之共有人。被上訴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以總價744萬元將系爭土地出售予訴外人甲,並通知於函到10日內行使優先承購權,伊於限期內以書面表示願以同一價格承購。

mitransit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1.10.15.八十一局參字第39387號函

mitransit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同法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立法目的,在於維護經濟金融秩序,避免社會投資大眾受地下金融之優厚條件吸引,致投入金錢而受法所不允許之投資風險,其立法目的與刑法重利罪尚不相同;又銀行法該條規定處罰之對象為「收受存款之人」,並非「放款之人」,亦與刑法重利罪處罰之行為態樣有異,則上開條文立法理由所謂參考刑法第344條重利罪規定之意旨,應僅係參考其立法用語,而非認為應與刑法重利罪適用同一標準而為解釋。

mitransit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被上訴人主張:原告
被上訴人乙1、乙2及已故之乙3(由乙3-1承受訴訟,下合稱被上訴人)原為訴外人A營造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股東,於93年10月26日與上訴人簽立保證書(下稱系爭保證書),就A公司對於上訴人所負借款等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除另標明幣別者外均同)2,000萬元為限額,負連帶保證責任(下稱系爭保證契約)。

mitransit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想法:滿特別的條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本條項其實有「縱使我遵守(行政法上之)規定,但不代表我只要遵守(行政法上之)規定就沒有(刑法上之)責任!」的涵義,不知道車神會怎麼理解這個條文,有空再來複習一下車神的書。
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上),P.289-308。

mitransit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要  旨:法務部就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之個人資料保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之說明
主 旨:關於○○○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之個人資料保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

mitransit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要  旨:如為加強營區緝毒,國防主管機關擬透過全國毒品資料庫查核入營洽(商)公人員是否為毒品高危險人口,倘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所定特種個人資料者,其蒐集、處理或利用,應符合該規定;如僅涉及一般個人資料者,其蒐集、處理或利用,則應分別符合同法第 15、16 條規定
主 旨:有關國防部為加強營區緝毒,建議將申請入營洽(商)公人員名冊提供貴署輸入全國毒品資料庫,據以掌握情資,打擊毒品犯罪,並將查核結果提供該部,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mitransit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Blog Stats
⚠️

成人內容提醒

本部落格內容僅限年滿十八歲者瀏覽。
若您未滿十八歲,請立即離開。

已滿十八歲者,亦請勿將內容提供給未成年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