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ug 05 Thu 2010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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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422號民事判決
- Nov 16 Mon 2009 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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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法律字第 0980044879 號
要 旨:
關於動物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並未特別規範行為人之協力義務,縱使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所欲調查之違反動物保護規定之資料,然該行為人拒不配合依此規定所為之調查,仍非屬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1 項所稱之情事,行政機關自不得以行為人未提供影片來源,而據以實施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以下之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
關於動物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並未特別規範行為人之協力義務,縱使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所欲調查之違反動物保護規定之資料,然該行為人拒不配合依此規定所為之調查,仍非屬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1 項所稱之情事,行政機關自不得以行為人未提供影片來源,而據以實施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以下之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
- Nov 05 Thu 2009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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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8 年台抗字第 875 號民事裁定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之一增訂有關聲請訴訟救助程序中不得駁回原告之訴之限制規定,既僅侷限於第一審法院不得為訴之駁回,且將條次編列於總則編規定,參照其立法說明理由,自屬有意排除第二審程序之適用。
- Aug 04 Tue 2009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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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275號民事判決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
坐落台北市○○區○○段六小段三二九之二地號國有土地上,門牌號碼同上區○○路二四五巷三四弄二六一號房屋,原為訴外人甲所有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嗣經甲之部屬即訴外人乙拆除重建者。
坐落台北市○○區○○段六小段三二九之二地號國有土地上,門牌號碼同上區○○路二四五巷三四弄二六一號房屋,原為訴外人甲所有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嗣經甲之部屬即訴外人乙拆除重建者。
- Apr 24 Thu 2008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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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19號民事判決
甲(被上訴人)主張:伊於日據時期購買坐落台南縣麻豆鎮○○○段二八四地號等如第一審判決附表(下稱附表)所示土地,信託登記於乙(上訴人)之祖父A、及訴外人B、C等人(下稱A等人)名下。A於民國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死亡,雙方間之信託關係即告終止,乙(上訴人為其繼承人),本應繼承返還該信託物與伊之債務。(想法:這是通說採借名登記契約之前的見解,綜觀全文,甲與A等人應該是訂定借名登記契約。此外,假設借名登記契約之出名人死亡後─民國11年2月24日,借名登記契約即終止,則此時返還登記物之債權業已成立,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即應從此時起算15年。)
惟於87年間,經台南縣政府公告徵收附表所示編號1、2、3、4、5、7、8等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訴人竟共同領取徵收補償金計新台幣(下同)二百七十五萬二千零二十四元(扣除編號1土地補償金之餘額為二百六十一萬四千六百三十八元),致其原應返還系爭土地予伊之債務陷於給付不能。爰類推適用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依繼承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求為命上訴人連帶給付(賠償)二百六十一萬四千六百三十八元,及加付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被上訴人原超過上開聲明之請求部分,已經其於原審減縮為前述之聲明)。(想法:注意!還有一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問題。)
惟於87年間,經台南縣政府公告徵收附表所示編號1、2、3、4、5、7、8等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訴人竟共同領取徵收補償金計新台幣(下同)二百七十五萬二千零二十四元(扣除編號1土地補償金之餘額為二百六十一萬四千六百三十八元),致其原應返還系爭土地予伊之債務陷於給付不能。爰類推適用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依繼承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求為命上訴人連帶給付(賠償)二百六十一萬四千六百三十八元,及加付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被上訴人原超過上開聲明之請求部分,已經其於原審減縮為前述之聲明)。(想法:注意!還有一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問題。)
- Nov 22 Thu 2007 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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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33號民事判決
- Dec 24 Thu 1998 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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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993號民事判決
按執行法院拍賣抵押之不動產,經拍定人繳納價金,如該拍賣為無效,執行法院即應將拍定人所繳納之價金退還,不得以之分配於抵押權人;縱已分配終結,無從由執行法院退還該價金予拍定人,惟其既非抵押物賣得價金,抵押權人對之即無行使抵押權優先受償之可言,其受領分配款,自屬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拍定人受損害,拍定人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
查被上訴人聲請執行法院拍賣黃三福所有系爭農地,由上訴人拍定繳納價金,被上訴人係基於其第一順位抵押權就該賣得價金優先受分配,有台南地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可稽(見第一審卷二四、二五頁)。該拍賣既因上訴人無自耕能力而無效,則被上訴人受領系爭分配款,是否有法律上之原因﹖與上訴人所受損害,能否認無因果關係﹖即待研求。原審未注意及此,遽依上開理由,就上訴人先位之訴部分,為其不利之判決,自有可議。
查被上訴人聲請執行法院拍賣黃三福所有系爭農地,由上訴人拍定繳納價金,被上訴人係基於其第一順位抵押權就該賣得價金優先受分配,有台南地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可稽(見第一審卷二四、二五頁)。該拍賣既因上訴人無自耕能力而無效,則被上訴人受領系爭分配款,是否有法律上之原因﹖與上訴人所受損害,能否認無因果關係﹖即待研求。原審未注意及此,遽依上開理由,就上訴人先位之訴部分,為其不利之判決,自有可議。
- Dec 10 Fri 1982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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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5079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