鮮奶「標價、擺上貨架」 律師:賣場不得拒賣
 
一、消費者承諾的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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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女子華航班機產女 遭美遣返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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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權監聽挨告 黃世銘:能證明關說就不應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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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提高中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
 
給付行政是否需要有法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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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NCC抗議全球一動訴願案 政院再打臉:有證據歡迎提告
全球一動發公開信痛斥NCC 玩弄法律、恣意濫權
換照未過WiMAX將走入歷史 全球一動強烈質疑馬政府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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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法院不諭知沒收之物仍得依水利法沒入。
事實說明:
甲之子乙於95年10月23日駕駛挖土機及拼裝車各一輛,在濁水溪河川區域內公有地上未經許可採取土石,違反水利法第78條之1 第3 款規定,本部爰依同法第93條之5 規定,沒入甲所有而供乙使用之挖土機、大貨車及拼裝車。

甲不服,主張經沒入之物係其所有,而非乙所有,亦非違禁物,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均諭知不為沒收,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責令發還在案,惟本部非但不予發還,竟仍為沒入之處分,又該等違規行為之行為人為乙,本部上開沒入處分卻以甲為受處分人,並非妥適為由,經循序提起行政救濟均遭駁回。

一、訴願決定文號:行政院決定書(院臺訴字第0980087616號)
二、高院判決案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99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98年度訴字第15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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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榮堅,平民化的擄人勒贖概念 -評高雄分院9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號等判決 
 
101 年司法特考三等司法官第二試考題
一、甲沉迷賽鴿,賭輸新臺幣 300 萬元,生活陷入困境,其賽鴿好友乙見其處境,心想最近與富商 A 發生土地買賣糾紛,乃唆使甲搶劫 A,但甲不為所動。其後,甲之摯友丙獲悉該事實後,乃向乙獻上能說服甲之良策,乙依照丙所教辦法,再次唆使甲,甲終於決意向 A 下手。某日,甲夥同友人丁與戊三人開車強押 A 前往某銀行提款,抵達現場後,戊突然想起家中年邁老母,乃向甲與丁請求退出,經應允後自行離去。丁在銀行外接應,甲進入銀行順利領取新臺幣 100 萬元,正擬上車離開之際,該銀行保全員見情況有異,出面盤問甲,甲情急之下,強力將A拉出車外,迅速與丁逃離現場。A 被拉出車外時,腦部碰撞地面,導致傷重不治。警方循線查獲甲、乙、丙、丁、戊五人,移送法辦。試問:
(一)甲、丁、戊三人之行為應如何論處?(15 分)
(二)乙、丙二人之行為應如何論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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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法:
本件比較關鍵的是請求非自願離職證明,得以訴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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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甲父乙母協議離婚,並約定未成年人A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下稱親 權),由甲父任之。甲父與A女住於雲林縣古坑鄉某偏遠村莊,由甲父及 甲之母親協助照護,成長環境尚稱健全。嗣甲父因經商關係,時常出入大 陸,A女漸漸長大,亦覺偏鄉就學環境不便,乃與過從甚密之乙母反應, 希望能搬來雲林縣斗六市區就學,並與乙母共同生活。乙母為就近照護及 辦理就學、醫療及遷戶籍等項需要,因此,聲請法院改定由乙母任親權人 。法院調解時,兩造均表示願信守離婚約定承諾,並達成協議由甲父委託 乙母行使親權,試問法院得否成立調解
討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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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法:我的想法是這樣,民§736:「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所以和解契約的必要之點到底是什麼?如果說第三人對於被保險人根本就沒有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那麼系爭和解契約會不會根本就沒有成立(§153)?也就是第三人根本就沒有讓步,因為沒有東西可以讓,而這時候既然和解契約不成立,那麼當然也就不拘束保險人,至於前審的判決效力就不用管他,因為受到前審判決效力之拘束,也不過是第三人對於被保險人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之勝訴判決之效力,這個效力也不等同於保§93之和解之拘束力,所以在本案中直接抗辯和解對之沒有拘束力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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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法:
本件判決引了很多證據法的條文,可以看見法官的無奈,也可以看見勞動訴訟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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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所規範之「有價證券」,原判決理由已敘明應參酌該法第六條基本定義,及針對證券交易法之證券特性,即應著重於是否有「表彰一定之價值」,而具有「投資性」與「流通性」。依卷附聖A補習班認購股權合約書、B公司申購合約書、C公司股份認購協議書、D公司股份認購協議書、E公司股份認購協議書之內容,均明白約定股東之權利及轉讓等事項,契約當事人所認購股權數量、價格,該股份得以自由轉讓或繼承,以及買受人有分派紅利之權利等事項,於客觀上而言,上開合約書已然具有表彰一定財產價值之性質,且該股權、股份均得作為自由交易客體,顯然具有「投資性」、「流通性」,屬證券交易法所規範之有價證券等旨。所為論斷,於法並無不符。陳志瑜上訴意旨1.仍就此爭執,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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