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貴部為辦理「財團法人OOOOOOO會」申報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涉有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及本部相關函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 請查照參考。
- Dec 12 Thu 2019 01:40
-
法務部法律字第 10803516360 號
要 旨: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規定係規定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上之協力負擔,並未課予當事人配合調查之協力義務,不得僅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即實施強制調查;因次行政機關不得僅依「行政規則」據以作成行政罰。此與主管機關依照民法第 32 條、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監督及檢查財團法人經營之業 務等職權之行使應屬二事
主 旨:所詢貴部為辦理「財團法人OOOOOOO會」申報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涉有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及本部相關函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 請查照參考。
主 旨:所詢貴部為辦理「財團法人OOOOOOO會」申報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涉有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及本部相關函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 請查照參考。
- Dec 11 Wed 2019 19:16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228號民事判決
想法:本判決最重要的地方,應該是認為保險契約並無借名登記契約之適用,於此乃構成借名登記契約之界限,其法律效果為無效。
上訴人主張:兩造之叔父蕭鴻銘於民國103年間,將其所有坐落屏東縣○○市○○段0○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29建號建物,以新臺幣(下同)280萬元之代價出售予被上訴人,並以欲申請中度殘障補助為由,徵得被上訴人同意,由被上訴人出名擔任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而以上開買賣價金中之220萬元,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月月享利變額年金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保險),其等間就系爭保險有借名契約關係存在。又蕭鴻銘於107年1月9日表示其死亡後欲將系爭保險贈與伊,與伊成立死因贈與契約,蕭鴻銘並將系爭保險借名關係終止後對被上訴人請求返還之債權讓與伊。嗣後蕭鴻銘於107年1月17日死亡,上開死因贈與契約生效,且蕭鴻銘與被上訴人間就系爭保險之借名關係亦已消滅,被上訴人在此之前,於106年11月間解除系爭保險而領取解約金共220萬元,則伊自得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及依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返還伊220萬元等情,並聲明:(一)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上訴人主張:兩造之叔父蕭鴻銘於民國103年間,將其所有坐落屏東縣○○市○○段0○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29建號建物,以新臺幣(下同)280萬元之代價出售予被上訴人,並以欲申請中度殘障補助為由,徵得被上訴人同意,由被上訴人出名擔任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而以上開買賣價金中之220萬元,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月月享利變額年金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保險),其等間就系爭保險有借名契約關係存在。又蕭鴻銘於107年1月9日表示其死亡後欲將系爭保險贈與伊,與伊成立死因贈與契約,蕭鴻銘並將系爭保險借名關係終止後對被上訴人請求返還之債權讓與伊。嗣後蕭鴻銘於107年1月17日死亡,上開死因贈與契約生效,且蕭鴻銘與被上訴人間就系爭保險之借名關係亦已消滅,被上訴人在此之前,於106年11月間解除系爭保險而領取解約金共220萬元,則伊自得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及依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返還伊220萬元等情,並聲明:(一)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Nov 22 Fri 2019 18:00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107年度基簡字第475號民事判決
想法:完全看不太懂的判決。
首先,「原告起訴主張:並經被告依約驗收並給付總工程款中之1,429,000元,僅餘系爭契約第九條第4項E點所列e.185,000元及f.186,000元,合計371,000元之尾款尚未給付。...益證原告於基隆市消防局104年8月21日就103年度安檢缺失進行最後一次複查前,確已依約完成系爭工程,而使被告受有通過消防安檢,無須另行鳩工所須支付費用之利益,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79條後段規定,訴請被告返還相當於系爭工程尾款金額之不當得利。」不當得利??? 為什麼不是承攬報酬請求權??? 被告依據系爭契約受有利益,有何無法律上原因可言??? 法院難道不用先就原告之主張為一慣性審查,原告之主張根本就不可能有理由,再闡明原告是否為訴之變更嗎?
首先,「原告起訴主張:並經被告依約驗收並給付總工程款中之1,429,000元,僅餘系爭契約第九條第4項E點所列e.185,000元及f.186,000元,合計371,000元之尾款尚未給付。...益證原告於基隆市消防局104年8月21日就103年度安檢缺失進行最後一次複查前,確已依約完成系爭工程,而使被告受有通過消防安檢,無須另行鳩工所須支付費用之利益,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79條後段規定,訴請被告返還相當於系爭工程尾款金額之不當得利。」不當得利??? 為什麼不是承攬報酬請求權??? 被告依據系爭契約受有利益,有何無法律上原因可言??? 法院難道不用先就原告之主張為一慣性審查,原告之主張根本就不可能有理由,再闡明原告是否為訴之變更嗎?
- Oct 25 Fri 2019 19:13
-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8年度判字第505號
- Oct 04 Fri 2019 18:16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49號民事判決
- Sep 09 Mon 2019 18:44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08年度簡上字第105號
想法:
姑且先不論授權明確性與空白授權等之議題(判決:而參照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足知,前揭依公路法第79條規定授權訂定之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乃主管機關交通部為執行母法即公路法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與立法意旨相符,未逾越母法之授權範圍,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本院自予尊重。),先就文義上觀察。
姑且先不論授權明確性與空白授權等之議題(判決:而參照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足知,前揭依公路法第79條規定授權訂定之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乃主管機關交通部為執行母法即公路法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與立法意旨相符,未逾越母法之授權範圍,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本院自予尊重。),先就文義上觀察。
- Jul 21 Sun 2019 07:51
-
§1194(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 Jun 29 Sat 2019 10:08
-
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及 108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四題
四、被告甲犯偽造文書罪,是否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檢察官應於何時提出聲請?被告可否向法院提出改依協商程序為 判決之聲請?協商之案件,於何種情形,被告應受義務辯護之協助?又 如被告不服協商判決,在何種情況下得提起上訴?(25 分)
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下冊,頁353-370
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下冊,頁353-370
- Jun 29 Sat 2019 09:56
-
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及 108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三題
三、被告甲因犯竊盜罪被捕,偵查中檢察官念其為初犯,且已與被害人和解,遂為緩起訴處分,期間為三年,並命於緩起訴期間內遵守接受職業訓練之預防再犯命令。如甲確實於緩起訴期間內接受職業訓練,惟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二年十一個月後仍再犯竊盜罪,檢察官得為如何處置?又現行法規定是否妥適?試分別說明之。(25 分)
想法:
想法:
- Jun 29 Sat 2019 09:43
-
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及 108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二題
二、甲、乙、丙均已滿 18 歲,租屋同住,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打造萬能鑰匙一把為工具,開啟被害人 A 停放路邊之自用小客車車門, 竊取車內之財物,得手之後即為 A 發現,甲、乙迅速逃逸,丙則當場被 A 壓制在地,甲、乙離去後,發現丙未脫身,乃奔回住處,拿取玩具槍 一把,回到現場營救丙,甲掏出玩具槍,乙推開 A,將丙扶起,A 見甲持 槍,心生畏怖,任令三人離去。甲、乙、丙三人所為如何論處?(25 分)
想法:
想法:
- Jun 29 Sat 2019 09:39
-
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及 108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一題
一、乙擔任市政府某警察分局警備隊員,為免轄區內其友人甲經營已三個 月,獲利甚豐,聲名遠播之地下賭場遭警取締,竟暗中將該分局即將出 勤臨檢該店之非例行性勤務訊息,偷偷告知甲,使甲得以事先防備,關 門歇業。試問:甲、乙所為如何論處?(25 分)
- Jun 29 Sat 2019 09:34
-
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 108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民法─第四題
四、甲向乙借新臺幣 80 萬元,尚未清償,即因病去世。甲去世時,留有遺產 60 萬元,兒子丙為唯一繼承人。乙請求丙償還借款,丙償還乙 80 萬元, 並未為限定責任之抗辯。嗣後,丙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乙返還 20 萬 元,丙之請求是否有理由?(25 分)
想法:不行。(林秀雄,繼承法講義,頁151-181)
想法:不行。(林秀雄,繼承法講義,頁151-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