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就本件商業保險之承保範圍,如何約定除外責任條款,乃係保險人就其保險事故發生之承保風險精算結果,既經保險契約特別約明,並無疑義或真意不明情形,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對被保險人自應發生效力,不得嗣後任意指摘。
- Apr 03 Wed 2019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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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6號民事判決
保險人就本件商業保險之承保範圍,如何約定除外責任條款,乃係保險人就其保險事故發生之承保風險精算結果,既經保險契約特別約明,並無疑義或真意不明情形,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對被保險人自應發生效力,不得嗣後任意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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