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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384號民事判決 |
| 民國 105 年 08 月 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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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 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下稱重建基金條例)第17條或九十年七月九日公布施行之同法第16條第四項規定、民法第312條規定,得於上開賠付範圍內請求賠償等情,依民法第184條第一項、第185條、第544條,合作社法第三十四條、信用合作社法第18條規定,求為命…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伊代為受領。 如上列各組中任一人為給付,同組其他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之判決(未繫屬本院者,不予贅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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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17
§5第一項 本基金有當事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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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法:好特殊的條文喔!
可是基金有「權利能力」嗎? 如何取得第一項之(債權)請求權? 法律有明文規定之意定訴訟擔當 ┌形式當事人:存保公司 └實質當事人:本基金
訴之聲明:而由於本基金乃實質當事人,所以應由存保公司「代為受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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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損害賠償之債,以實際上受有損害為成立要件,倘無損害,即不發生賠償問題;被害人實際上有否受損害,應視其財產總額有無減少而定。台中O信貸款予陳O平等人而對之取得債權,其財產總額並未因此減少,於中央存保公司證明台中O信就系爭貸款追償無效果前,尚難認台中O信已受有實際損害。 且系爭貸款有部分擔保品尚未拍賣,有資O會計師事務所之協議程序執行報告可稽。則能否謂台中O信就該部分貸款受有損害,即滋疑問。 原審未詳予研求,遽為何O傳等六人不利之判決,已有可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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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法:所以什麼時候是「追償無效果」? 確定判決後強制執行未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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