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乙承租甲所有,座落於 Y 市之一般住宅用房屋,並擅自變更使用目的,開設網路咖啡廳,提供電腦設備供消費者遊戲娛樂。嗣主管機關丙查獲,乙未為營業場所地址
登記而營業,違反 Y 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以 A 函對乙為「處 1 萬元罰鍰,並命停止營業」之處分。乙不從,仍繼續營業。丙經連續 2 次課處 20 萬怠金未
果後,遂對該網咖營業處所施以斷水斷電之處置。乙終無法繼續營業,遂與甲終止租約,搬出租屋。甲收回房屋後,因該屋仍處斷水斷電之狀態,無法居住與利用,遂向丙提出復水復電之申請。
(一) 甲之申請有無理由?(15 分)
(二) 甲之申請若遭丙否准,有無法律救濟途徑可資行使?(10 分)
想法:丙是在課處怠金未果後,才施以斷水斷電,所以斷水斷電應該是屬於行政執行法§28第二項第四款之直接強制,而其目的乃「停止營業」,於直接強制後已經達成此一目的,因此甲之申請看來好像也沒有什麼問題,然後就是課予義務訴願與課予義務訴訟。
就這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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