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增建之第四層(下稱系爭第四層)部分亦利用同座樓梯上下樓,無獨立之出入口等情,有杜瑞良建築師事務所鑑定報告書一份及建物照片十幀可稽。依建物現況以觀,系爭第四層建物無法獨立使用,而係與保存登記之原有三層樓房作為一體使用,在構造上不具獨立性,不得獨立為物權之客體,自在本件抵押權之範圍內,則就系爭第四層部分即無另列拍賣價格及條件之必要。
系爭第四層建物既無使用上之獨立性,縱具構造上之獨立性,亦僅為附屬建物。附屬建物係因附屬於原有建築物而合為一體使用,其所有權附屬於原有建築物之所有權,被附屬之原有建築物所有權範圍因而擴張,抵押權之範圍亦隨之擴張。是原有建築物之抵押權之效力及於附屬建物,聲請登記時,雖未一併註明,要與抵押權之效力不生影響。且此附屬建物究於抵押權設定登記前所建,抑於其後所建,在所不問。
附屬建物:
┌構造上之獨立性:V
└使用上之獨立性: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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